地区

(2002年)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南京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2-0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2年04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2〕23号

施行日期2002年04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南京市部分县区行政区划的请示》(苏政发[2001]1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南京市浦口区和江浦县,设立新的南京市浦口区,以原浦口区和原江浦县的行政区域为浦口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珠江镇。

二、 撤销南京市大厂区和六合县,设立南京市六合区,以原大厂区和原六合县的行政区域为六合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雄州镇。


上一篇:(199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辛...

下一篇:(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