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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全羚羊角入药问题的函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1-3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卫生部

发文日期1991年07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卫药政发[91]第193号

施行日期1991年07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津卫药字[1990]第675号、津卫药[1991]第160号和津卫药字[1991]第401号函均悉。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现答复如下:

1. 同意天津地区中成药生产中暂用全羚羊角入药,不去骨塞。但仅限于在天津地区销售使用。


2. 请你局指定有条件的医院对牛黄降压丸、牛黄清心丸、天津感冒片、羚羊感冒片、紫血散等五个品种进行临床试验300例(另设对照组)。并将试验结果报我局。


3. 继续完善药理及质量标准,与临床总结一并报我局。


此复。

卫生部药政局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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