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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失效)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1-0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5年03月06日

时效性失效

发文字号法复〔1995〕2号

施行日期1995年03月06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失效依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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