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3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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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2年12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2〕12号
施行日期2002年12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2003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
一、 关税算术平均总水平由12%下降至11%,下同程序地降低3019个八位税目的税率(附件一)。
二、 继续对小麦、豆油等10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并执行相应的配额内、外税率(附件二)。
三、 对51项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
(附件三)
四、 对15个税目项下进口的用于信息技术产业的产品,经海关核定后执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税率(附件四)。
五、 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年度暂定最惠国税率(附件五),执行期为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 出口税率维持不变(附件六)。
七、 出口商品年度暂定税率维持不变(附件七),执行期为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八、 调整部分进口税则税目,税目总数由2002年7316个增至7445个(附件八)。
九、 调整个别出口税则税目(附件九)。
十、 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四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57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附件十)。
十一、 在曼谷协定框架下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20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附件十一)。
十二、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的税目分类及相应税率维持不变。
十三、 进口税则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十四、 年度暂定最惠国税率优先于最惠国税率执行:年度暂定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从低执行。执行国家有关进口关税优惠政策,应以最惠国税率和优惠政策规定的优惠幅度为计算依据,在此基础上计算出的优惠税率与年度暂定最惠国税率从低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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