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青浦县设立青浦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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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9年09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9〕113号
施行日期1999年09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9]11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青浦县设立青浦区的请示》(沪府[1999]30号)收悉。同意撤销青浦县,设立青浦区,以原青浦县的行政区域为青浦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青浦镇。
青浦区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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