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东营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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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12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5〕131号
施行日期1995年12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放东营海港口岸的请示》(鲁政发〔1995〕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东营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开放海域范围和有关外国籍船舶进出港航线及锚地划定等事宜,由你省与济南军区商定。
二、 同意东营港口岸设立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和港监等检查检验机构,人员编制核定为186人,其中:边检50人、海关50人、卫检18人、动植检18人、商检30人、港监20人。以上人员除边检外,均从地方党政群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东营港口岸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国家补助237万元,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港监人员所需办公、生活设施由交通部门解决。各检查检验单位的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 东营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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