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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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6年09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6〕97号
施行日期2006年09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6〕9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合肥市人民政府驻地自庐阳区迁至蜀山区的请示》(皖政〔2006〕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合肥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迁至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
国 务 院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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