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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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6年02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6〕14号
施行日期2006年02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请示》(粤府[2005]10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埠海关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平海关,其隶属关系、机构级别和人员编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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