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4年)国务院关于设立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1-1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年08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4〕90号

施行日期1994年08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新政发[1992]1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新市区的地窝堡地区,东至太原路,西至乌昌公路,南至河南路,北至迎宾路。规划面积为4.3平方公里,首期开发面积为1平方公里。

二、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引进外资兴办工业和科技型项目,积极扩大出口,促进全市工业结构的调整,发挥外向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三、 要加强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领导,搞好全面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坚持小块起步,滚动发展。做到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效一片,促进开发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 务 院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一篇:(2002年)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调...

下一篇:(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