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务院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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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6年01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6〕8号
施行日期2006年01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6〕8号 2006年01月29日)
民航总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由你局作为规章公布执行。1989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后重新发布的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自《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国务院
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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