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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公安部关于执行《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1-0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8年0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复字〔1998〕2号

施行日期1998年02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执行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明发〔1998〕1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竹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配套规章,《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的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可以予没收。因此,《规定》中的“没收”是依据《条例》规定的,而不是创设的,并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现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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