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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1-0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8年07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8〕99号

施行日期2008年07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 (副部级),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烟草行业储运、组建跨地区的企业集团、管理直属院校的职责。

(三)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稳步推进烟草行业改革。

(四)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烟草制品减害降焦工作。


二、 主要职责

(一)拟订烟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行业合理布局。

(二)依法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查禁和关停计划外烟厂,保护合法经营。

(三)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管理监督烟草行业财务资金,组织实施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四)组织烟草行业生产、经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烟草专卖品产供销及进出口的年度计划,编制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审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五)提出烟草行业有关经济政策建议,制定烟草专卖品的价格政策,管理烟草专卖品的价格。

(六)负责组织实施烟草行业体制改革,指导烟草企业改革,推进卷烟工业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依法审批烟草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

(七)负责烟草制品减害降焦工作,制定烟草行业科技发展政策,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和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工作,负责烟草行业技术监督、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化工作。

(八)对全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

(九)管理烟草系统人事、劳动工资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烟草专卖局设8个内设机构 (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外事司)。

负责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档案、保密、信访、新闻发布、行政事务等工作;管理烟草系统外事工作。

(二)发展计划司。

拟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编制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审核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并组织实施烟草专卖品产供销及进出口的年度计划,组织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承担烟草专卖品的价格管理工作;拟订烟草专卖品管理名录。

(三)专卖监督管理司。

承担烟草专卖许可工作;承办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和计划外烟厂查禁、关停工作,保护合法经营;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经济运行司。

承担行业生产和经营的统一调度工作,掌握、分析产销动态,协调产供销的衔接:承担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重大政策;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拟订行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卷烟工业企业联合重组工作,指导企业和专业性公司改革工作;审核烟草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

(六)财务管理与监督司(审计司)。

提出行业有关经济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财务管理、资产经营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的制度、办法;管理监督行业财务资金;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和标准。

(七)科技司。

承担烟草制品减害降焦工作;拟订行业科技发展政策;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和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工作;承担行业技术监督和标准化工作。

(八)人事司

负责机关及系统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培训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 人员编制

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事业编制为220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9名(含总会计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 1名)。


五、 其他事项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中国烟草总公司;财政部对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报财政部审批;中国烟草总公司按照 《中国烟草总公司章程》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 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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