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国务院关于补充各地海关人员编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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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0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5〕11号
施行日期1985年01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你署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关于补充各地海关人员编制的请示》收悉。鉴于我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各地海关的业务不断扩大,同意一九八五年全国各地海关增加三千人行政编制。你署分配使用以上编制的情况,应抄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今后各地海关需补充的人员编制,望你署从实际出发,对全国海关人员的构成,新增人员的来源和培训,以及增加先进技术装备因素等进行通盘考虑,制订出长期规划,另行报批。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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