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隶属关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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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年12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6〕194号
施行日期1986年12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86〕19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月十七日、五月三十一日和九月二十日三次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的归属问题,中央、国务院已在一九八三年二月十九日的通知(中发〔1983〕7号)中决定将其划归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管理。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全国重要炼油、石油化工、化纤企业的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而且有利于促进新疆地区石化工业的发展,减轻新疆的财政负担,繁荣新疆地区的民族经济。因此,国务院再次研究决定,仍按中央和国务院的通知,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管理的隶属关系不变。石化总公司要加强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联系与合作,努力把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办好,为发展我国的石化工业和繁荣新疆地区的民族经济作出新的贡献。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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