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监察部关于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技术职务的监察对象如何执行降级、撤职处分和如何理解退(离)休人员适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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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90年0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0年02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监察厅:
你厅甘监[1989]85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关于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技术职务的监察对象如何执行降级、撤职处分的问题。经向人事部有关部门询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有技术职称的,其技术职称只是资格而不与工资挂钩。因此,在对这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时,不存在工资与技术职称不相对应的问题。我们认为,有的监察对象既担任技术职务又兼任行政职务,并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在需要给予其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可以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劳人干[1987]62号)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 关于如何理解退(离)休人员适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退(离)休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聘任从事公务的人员适用《暂行规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退(离)休人员有贪污贿赂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应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但鉴于这些人员退 (离)休后已退出工作岗位,并不再担任公职,因此在处理时不再适用降级以上的处分。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劳人干[1987]62号)的规定,对无职可撤、无职可降的,可给予降级处分;对无级可降的,可给予其他种类处分。需要对国家行政机关已退(离)休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时,可以按照这个规定精神,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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