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监察部关于省监察厅的派出机构在驻在单位内有否处分审批权和对由省委推荐、省组织部管理的即副厅级以上干部进行处分,手续如何办理、是否经省委批准等问题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1-06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89年04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政法函〔1989〕4号
施行日期1989年04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89年4月10日 监政法函〔1989〕4号)
甘肃省监察厅:
你厅研究室3月16日来电,请示“(1)省监察厅的派出机构在驻在单位内有否处分审批权;(2)对由省委推荐、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即副厅级以上的干部进行处分时,手续如何办理,是否需省委批准”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省监察厅派出机构在驻在单位内有否处分审批权问题。
省监察厅的派出机构在驻在单位内有否处分审批权,涉及省级监察机关派出机构的任务、职责与权限等问题。我们意见,你们可以参照
监察部《关于监察部派出机构的领导体制及有关工作关系的几点意见》(监发〔1988〕54号)的原则精神。提出具体办法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 关于对由省委推荐、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即副厅级以上干部进行处分时,手续如何办理,是否需要省委批准的问题。
根据党政分开的原则,省监察厅需给予政府机关副厅级以上干部行政处分时,应向省政府提出具体的处分意见或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无须直接将处分事项上报省委。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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