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国务院关于建立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1-0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10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133号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立青岛旅游开发区的请示》(鲁政发〔199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建立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位于青岛市前海至崂山中间,东起中韩镇石老人村东部边界,西至南京路与东海路交界处,北起金家岭山南坡,南至海滨,规划陆地面积为十点八平方公里,划分为综合服务区、度假别墅区、海洋公园及海上游乐区、啤酒文化城、高尔夫球场、休闲健身区等功能小区。
二、 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主要利用外资进行建设,实行《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三、 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要做到特色鲜明,建筑风格和谐统一。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划进行。住宿接待设施的建设标准要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起步阶段的建设规模要控制在一千五百间客房以内。
四、 要对度假区的规划实施、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等方面加强管理。度假区开发建设中的其他有关事宜,请商国家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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