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国务院关于深圳市设立福田和沙头角保税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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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1年05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务院国函〔1991〕32号
施行日期1991年05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转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比照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给予深圳福田、沙头角两个保税工业区相应政策的请示》(粤府函[1990]202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在深圳市设立福田、沙头角两个保税区。保税区要充分发挥毗邻香港的优势,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发展出口工业。
二、 福田保税区东起皇岗口岸边,西止新洲河东岸,南沿深圳河北岸,北至同生活区的隔离线,面积一点三五平方公里。沙头角保税区界为十四号公路,南边界为大鹏湾北岸的边防巡逻公路,西边界为十三号路,北边界为沙盐公路(均不含道路),面积零点二平方公里。
保税区应按海关要求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和专用通道,并经海关检查验收。保税区内不设生活居住区。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区内居住。
三、 保税区由海关监管,九龙海关应比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制定福田和沙头角保税区监管实施细则,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福田、沙头角保税区海关监管用房,由深圳经济特区提供。
四、 保税区其他方面的管理,执行深圳经济特区的现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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