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放开粮食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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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18号
施行日期1993年02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3>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放开我市粮食价格的请示》(津政发<1992>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市一九九三年放开粮食价格。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一定要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确保改革方案顺利出台。放开粮食价格的具体时间,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 在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同时,由于“三挂钩”物资要作为收购价外加价,保证给农民兑现,因此要继续保留粮食定购数量,并采取措施解决好农民的卖粮问题。为了稳定市场,确保城市居民粮食供应,要继续保留居民粮食供应证和口粮档案。军粮供应价格和办法,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 粮食价格放开以后,中央财政拨付你市的粮食加价款、差价款补贴,按全国统一政策执行。
四、 要尽快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你市是粮食主要销区,粮食储备规模可适当大一些,同意建立九亿公斤的地方粮食储备,务请抓好落实。
五、 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平抑粮食价格,稳定市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六、 鉴于你市粮食部门实行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分开的财务体制,粮食价格放开后,要研究采取优惠措施,扶持国有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发展多种经营。要切实做好粮食储存、调运和供应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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