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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监察部对驻交通部监察局《关于部属高等院校的教师是否属于院校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1-0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91年08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字〔1991〕12号

施行日期1991年08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1年8月19日 监法复字〔1991〕12号)

驻交通部监察局:

你局“(1991)驻交监察字24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监察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单位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我们认为,所谓“本单位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企事业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所属单位中由企事业单位领导人依法任命或者聘任的工作人员。对教师是否列入高等院校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范围,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院校参照《行政监察条例》的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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