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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监察部对国家行政机关财物管理人员短款短物问题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1-0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91年0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字〔1991〕1号

施行日期1991年01月0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1年1月4日 监法复字〔1991〕1号)

湖南省监察厅:

你厅《关于财物管理人员短款短物问题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湘监发〔1990〕8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财物的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保管好所管财物。如果财物管理人员在经手保管财物期间,多次出现财物大量短缺,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本人交代不出去向的,请你们按照高法、高检《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85〕高检会(研)字3号)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视其情节和后果,是失职的按失职处理;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公共财物的,按监守自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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