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监察部关于监察部审批派驻监察机构报送案件有关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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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2007年06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办发〔2007〕4号
施行日期2007年06月0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07年6月4日 监办发〔2007〕4号)
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有关厅(室):
根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派驻监察机构报送监察部备案或审批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监察部审批派驻监察机构报送案件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派驻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司局级人员违反政纪的案件调查结束后,拟给予处分,按照规定应当报送监察部审批决定的案件,监察部分别情况,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派驻监察机构拟给予驻在部门司局级人员撤职、开除处分,且与驻在部门意见一致的,由派驻监察机构提出处分意见,与驻在部门意见一并报送监察部。监察部联系派驻监察机构的案件检查室对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后无不同意见的,报监察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监察部联系派驻监察机构的案件检查室对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后有不同意见,或者重要、复杂的案件,经监察部领导同意,提请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派驻监察机构拟给予驻在部门司局级人员处分,但与驻在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派驻监察机构将派驻监察机构和驻在部门的意见一并报送监察部,由监察部决定。监察部联系派驻监察机构的案件检查室对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后,经监察部领导同意,提请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监察部作出决定后,由监察部案件检查室按照《纪检监察机关常用审理文书格式》办理批复手续。
本通知下发后,以往监察部审批派驻监察机构报送案件的规定与现规定不一致之处,依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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