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监察部关于派驻监察机构报送监察部备案或审批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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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2005年10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办发〔2005〕4号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3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05年10月31日 监办发〔2005〕4号)
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检查专员办公室,机关有关厅(室):
根据《行政监察法》、《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监察部派驻监察机构报送监察部备案或审批案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监察部派驻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司局级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拟给予驻在部门司局级人员处分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的意见。对驻在部门司局级人员,监察部派驻监察机构拟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处分,派驻监察机构与驻在部门意见一致的,由监察部派驻监察机构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送监察部备案。
二、 报送监察部备案的案件材料包括备案报告和处分决定。备案的案件材料一式三份(监察部办公厅二份,联系派驻监察机构的案件检查室一份),并注明“备案”字样。
三、 监察部派驻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司局级人员,拟给予撤职以上(含撤职)处分;或者拟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处分,但驻在部门与派驻监察机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察部派驻监察机构将派驻监察机构和驻在部门的意见一并报送监察部,监察部联系派驻监察机构的案件检查室按照《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派驻监察机构报送的审批案件进行审核。
四、 监察部案件检查室分别对所联系派驻监察机构报送审批的案件进行审核后,报经部领导同意,提请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由监察部案件检查室按照《纪检监察机关常用审理文书格式》办理批复手续。
五、 报送监察部审批的案件材料包括: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调查报告;
(三)全部证据材料;
(四)被调查人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
(五)审理报告;
(六)驻在部门对被调查人的处理意见;
(七)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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