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司法行政机关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审批办法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2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9年12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9〕143号
施行日期1999年12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1999年12月8日 司发通〔1999〕143号)
第一条 为完善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审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人民警察录用、转任和调任条件,按规定程序招收进入司法行政机关并确定了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依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评授警衔。确定人民警察职务之日为计算评定授予警衔标准的截止日期。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评授警衔:
(一)超过法定任职年龄的;
(二)初中(含)以下文化程度;
(三)未按地、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编制计划或批复而擅自办理录用、转任和调任的;
(四)未按人民警察录用、转任和调任的条件和程序录用接收的;
(五)录用后经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六)不属于授衔范围的;
(七)被组织决定辞退的。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集体审核首次评授警衔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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