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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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8年10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8〕92号
施行日期2008年10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财关税[2008]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同意自2008年11月1日起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办法替代现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专项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2008年全年按20亿元掌握,实际执行期为两个月;以后年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口岸过货量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 提高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进口免税额度。同意自2008年11月1日起将边民互市进口的生活用品免税额度提高到每人每日人民币8000元。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地方政府进一步规范边民互市的区域管理。
三、 扩大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退税的试点。由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一般贸易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退税问题,并优先考虑在边境地区扩大试点。
四、 促进边境特殊经济区健康发展。同意对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比照执行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在边境地区申请设立具有保税功能、货物从境内区外入区享受退税政策的跨境经济合作区,由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宏观布局规划中统筹考虑。
五、 清理涉及边境贸易企业的收费。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对涉及边境贸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规范,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六、 支持边境口岸建设。同意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边境一类口岸查验设施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投资额度,提高补助标准,扩大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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