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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司法部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宜履行律师职务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16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9年03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9年03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宜履行律师职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厅(局):

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否履行律师职务的问题,司法部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有监督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依法任免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责。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担任律师并履行律师职务,将会产生诸多不便,体制上也不尽合适。因此,今后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司法机关一律不再批准其担任专职、兼职律师,履行律师职务;已取得律师资格的专职、兼职律师当选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自当选之日起,停止履行律师职务,但可以保留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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