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代为申办领事认证的问题》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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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外交部,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6年04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6]司公字第49号
施行日期1986年04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领认函(1986)042号《关于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代办申办领事认证的问题》转发你们,请立即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中国旅行社总社
签证代办处代为申办领事认证的问题
(1986年4月3日 领认函[1986]042号)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为适应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理顺申办各类涉外证书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经部领导批准,决定将申办领事认证的工作程序统归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主管。具体作法是:
一、 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凡涉外公证书均由各地公证处直接寄送签代处,由该处汇总后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而后由签代处代向有关外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并负责对办完认证手续后的证书的转递事宜。有关的认证费及签证代办处代办手续费(每本三元、含邮费)各地公证处亦直接寄往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
二、 我司(84)领四字第114号 关于外国驻华总领馆领区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的通知及(85)领认文字第128号关于进一步授权广东省、福建省和上海市外办办理领事认证通知中有关申办领事认证的作法依然有效。
请你司协助将上述事项通知各地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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