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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司法部劳教局关于原系高等院校的学生刑释和解教后是否执行(83)公发(劳)47号文件有关条款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1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5年05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5]司劳教管字第23号

施行日期1985年05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你省律师协会谢景霞同志来信询问,劳改犯人和劳教人员中原系高等院校学生,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是否执行(83)公发(劳)47号文件规定“原系在校学生,刑满释放后,凡符合学龄规定、现实表现好并经考试合格的,应当允许他们复学”的问题。我们认为,所谓“原系在校学生”是指各类学校的学生,自然适用于高等院校的学生。

关于原系在校学生的劳教人员解教后的复学问题,按照就学不得歧视的原则。(83)公发(劳)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请将以上意见转告谢景霞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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