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西贵港口岸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1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3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26号
施行日期1992年03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把贵港列为国家一类开放口岸的请示》(桂政报〔1990〕1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开放广西贵港口岸,限使用我国籍船舶开展外贸运输业务。
二、 检查检验等机构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 贵港口岸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二日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