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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司法部律师司关于对中国律师与外国律师合作办理境外的诉讼或非诉讼事务如何收取律师费用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1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8年01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8年01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司法部律师司关于对中国律师与外国律师合作办理境外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如何收取律师费用的批复(1998年1月24日)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你处《关于对中国律师与外国律师合作办理境外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如何收取律师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律师参与境外诉讼活动,其所得报酬应与外国律师一致。律师收费可参考诉讼活动所在国的律师收费标准或惯例,采取协商收费或计时收费的办法,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同当事人之间或同合作办案的外国律师事务所订立收费合同,收取律师费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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