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1年)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发往奥地利使用的公证书改附英译文并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1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1年01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1]司公字第14号

施行日期1991年03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发往奥地利使用的公证书改附英译文并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的通知

(1991年1月15日 [91]司公字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奥地利驻华使馆告:发往奥地利使用的公证书德译文与原文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该馆要求对此类公证书需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因各公证处缺少德文翻译,经商奥地利使馆决定,从今年三月一日起,凡发往奥地利使用的公证书均改附英译文,在译文页后另页编号出具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书并附相应的英译文。请即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执行。

上述译文与原文不符的情况,其他国家驻华使馆也有反映,必须引起公证处的高度重视,今后在办理涉外公证中要严格审查译文,确保公证书译文质量,维护公证机关的信誉,并作为质量检查的一个重要内容。


上一篇:(1996年)司法部、民政部关于保障...

下一篇:(1985年)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公...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