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4年)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核检专用章同时废止原转递专用章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1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4年0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办通〔2004〕第1号

施行日期2004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

根据司法部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就落实《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确立澳门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的有关意见,澳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有关资料,将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后,才可在内地使用。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启用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澳门发往内地使用公证文书核验专用章”印章。原“澳门公共和私人实体办理发往内地法律文书转递专用章”印章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一月五日


上一篇:(2002年)司法部关于印发驻部纪检...

下一篇:(1996年)司法部、民政部关于保障...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