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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告泰国对公证文书的要求》的函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1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7年06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7]司公字第60号

施行日期1987年06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87年6月10日 [87]司公字第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领认函〔1987〕57号《告泰国对公证文书的要求》转发你处。请告所属办理涉外业务的公证处,凡办理送往泰国使用的公证书均照此办理。

现根据泰国对未婚证明的要求,拟定两个未婚证明书格式供办证中使用。

附件一

未婚证明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至出具本公证书之日未曾登记结婚。×××的父亲是×××,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用于当事人尚未出境的情况。

附件二

未婚证明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泰国××市××街××号)至××××年×月×日离境之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的父亲是×××,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用于当事人现已出境,曾在中国居住过的情况。

附件三

外交部领事司告泰国对公证文书的要求

(1987年6月1日 领认函[1987]57号)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据我驻泰国使馆告,泰有关当局对我送往该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有以下几点要求:

1.出生、学历、经历、未婚等公证书必须贴有本人近期照片并加盖公证处钢印。

2.未婚证明书必须注明未婚者的出生日期和其父母姓名。

3.在泰使用的所有公证文书均须附英译文。

另,凡申请延长在泰居留期或申请长期居留者,必须提供亲属关系、学历、经历等证明,故希望赴泰探亲人员事先办妥上述证书,以免带来不便。

以上特告,请你们研究,并请转告各有关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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