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3年)司法部关于发往韩国使用的公证书中人名和地名可直接使用原语言文字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1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3年08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3]司公函088号

施行日期1993年08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你处今年一月二十八日《关于发往韩国的公证书中人名、地名中英译文附朝英译文的请示》收悉。对于请示的问题,经商外交部领事司,现答复如下:

为避免中文、朝鲜文、英文等人名和地名互译的困难,对于发往韩国使用的公证书中的人名和地名可直接使用原语言文字,不作翻译。


上一篇:(1998年)司法部关于中国法律服务...

下一篇:(1991年)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能在...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