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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长春航空口岸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1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4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39号

施行日期1992年04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放长春航空港口岸和开辟长春至日本、苏联航线及长春至香港包机航线的请示》(吉政文〔1991〕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开放长春航空口岸。

二、 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另行报批。

三、 机构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 长春航空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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