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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司法部关于给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习的部分人员颁发《专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0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3年05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3年05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给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习的部分人员颁发《专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5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

自1988年以来,政法系统有部分人员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大专部法律专业学习,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部分学员已如期毕业,获得了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证书,还有一些学员虽然没有毕业,却有相当多的学科经过考试合格,取得了国家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为了肯定这一部分同志的学习成果,在工作岗位上发挥较大作用,根据国家教委、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证书》有关规定的精神,我部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同志发给法律专业《专业证书》,取得《专业证书》表明其已具有大专层次的专业知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颁发范围:

在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大专部学习的政法系统工作人员(含司法、法院、检察院、公安、人大法委、政法委)。


二、 颁发条件:

(一)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

(二)本系统工龄在5年以上者。

(三)律函中心助学的法律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14门课程中需8门以上考试合格。

(四)发证范围只限律函中心学员。


三、 颁发程序:

(一)由教育处(或律函辅导总站,下同)通知本地区有资格的律函学员领取《〈专业证书〉登记表》(表格附后),学员按照表格要求一式三份逐项填写后,将登记表和8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连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其中三张贴在登记表上)以及手续费50元送所在地司法厅(局)教育处(或委托所属辅导站办理)。

(二)教育处收到登记表后:要严格审查申报者是否符合颁发范围和颁发条件,特别要仔细核对各科合格证书发证单位和发证文号与所填表格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可将各科合格证书的复印件留下,原件退还本人。要造册登记;登记表一份留教育处,两份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和八科合格证书复印件、相片、手续费40元连同登记册集中送律函中心。手续费10元可留在处内作此项费用开支。

(三)经律函中心审查并在《专业证书》上加盖钢印后,汇总送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四)由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颁发《专业证书》,司法部教育司验印。


四、 本《专业证书》每年办理两次,日期在每年7月15日至8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自文到日起至8月31日。


五、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不得擅自降低条件和突破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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