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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黄山航空口岸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0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9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114号

施行日期1992年09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开放黄山机场口岸的请示》(皖政〔1991〕34号)等有关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开放黄山航空口岸,限使用我国籍飞机飞黄山至香港航线。飞行航线的具体问题,由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二、 检查检验等机构人员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 黄山航空口岸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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