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司法部关于尽快落实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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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5年06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5〕52号
施行日期2005年06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授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以下简称“三项标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积极推动制定“三项标准”,江苏、浙江、青海、北京、湖南、山西、辽宁、湖北、河南、山东、云南、甘肃、内蒙古等13个省(区、市)通过司法厅和财政厅联合发文或省级政府发文制定了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山东、浙江、内蒙古、宁夏、山西、辽宁、重庆、天津、青海等9个省(区、市)通过政府发文、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明确了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广东、云南、江苏、四川、陕西、黑龙江、贵州、福建、河南、安徽、湖南、广西、湖北等13个省(区)在《条例》颁布前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已规定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与《条例》的要求相一致,故继续有效。目前,尚有18个省(区、市)没有制定办案补贴标准,有9个省(区、市)没有制定经济困难标准。为了全面贯彻《条例》,尽快落实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保证法律援助制度的统一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制定“三项标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三项标准”是落实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确保困难公民享有法律援助权利的重要措施。经济困难标准是各地执行《条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依据。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关键要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没有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于法无据,客观上造成法律援助的随意性,不利于保证公民平等地获得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是各级政府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一个具体体现,制定办案补贴标准,才能使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有明确的依据,保证法律援助经费落到实处,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条例》颁布实施已近两年,一些地方相应的标准迟迟不能出台,影响了政府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不利于经济困难群众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制约了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尽快落实“三项标准”刻不容缓。
二、 关于制定经济困难标准应考虑的因素。制定经济困难标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困难群众需要出发,要深入调查了解本地区困难群众的经济状况和法律服务市场情况,掌握困难群众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能力的实际状况,在综合考虑本辖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可能的财政投入、法律援助可利用资源情况以及法律援助需求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经济困难标准。经济比较发达的省(区、市)经济困难标准应当高一些,将更多的困难群众纳入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经济欠发达的省区制定经济困难标准要符合本地实际,同时也要考虑今后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因素,尽可能使可投入的财力与应援助的覆盖面相协调。
三、 关于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应考虑的因素。各地在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投入情况,参考需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以及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考虑到省辖区范围内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划分几类地区,分别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同时根据案件所跨区域、类型、复杂程度、办理效果等因素,规定不同的补贴幅度,以体现标准的合理性。经济比较发达的省(区、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应高一些,以鼓励律师办理更多的法律援助案件。
四、 关于制定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应考虑的因素。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在确保《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法律援助事项得以落实之外,如果法律援助资源仍有富余,应制定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首先考虑将那些与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生活权益最为密切相关的事项列为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其次,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关系困难群众利益的事项,也可以根据需要列入范围。经济比较发达的省(区、市)法律援助范围应该较宽,尽可能多地满足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
五、 加紧工作,积极推动,力争年底前促成“三项标准”出台。尚未制定“三项标准”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一把手要亲自抓,组织专门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工作进度,尽快拟定具体方案上报政府或商有关部门会签,争取在今年年底前促成“三项标准”出台。司法部将对制定“三项标准”的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并于今年九月份《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督促检查各地落实“三项标准”的情况。
接此通知后,尚未制定“三项标准”的地方要将此项工作情况及下一步的落实措施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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