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84年)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印章备案事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0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4年05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4]司公字第104号

施行日期1984年05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略)

根据我部(83)司发公字第306号《关于转发<改进和加强涉外公证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精神,对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要进行调整和整顿,今后如需要增加,应由省厅决定和批准;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应统一由省厅公证管理处报外交部领事司备案,不应由各县、区司法局或公证处自行上报。如果不办理涉外公证,则不需报外交部领事司备案。同时省厅公证管理处要将新增加的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名单和填好的“办理涉外公证人员登记表”报我司备案。

(略)


上一篇:(1980年)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同...

下一篇:(1984年)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