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绥芬河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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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3年05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3〕56号
施行日期2003年05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绥芬河口岸设立外国人口岸签证办公室的请示》(黑政发[2002]60号)及《关于在绥芬河口岸设立外国人口岸签证办公室补充情况的报告》(黑政办发[2002]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黑龙江省绥芬河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00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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