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国产天然橡胶生产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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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年06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0〕45号
施行日期1990年06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农业部、物资部:
农业部《关于对进口天然橡胶征收国产天然橡胶发展基金的报告》(农垦〔1989〕217号)和《关于请求收购积压天然橡胶的函》(垦热〔1990〕108号)收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发展天然橡胶生产非常重视,多次作过重要批示。国务院决定采取措施扶持国营农垦企业发展天然橡胶生产,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国产天然橡胶全部纳入国家计划分配渠道,执行并轨后的价格。对目前农垦垦区积压的天然橡胶,由物资部收购三万吨(其中海南垦区一万八千五百吨、云南垦区一万吨、广东垦区一千五百吨);收购价格按照保护国产天然橡胶生产的原则,请国家计委与农业部、物资部商定;所需资金由人民银行商有关专业银行解决,利息按正常利率计收。
二、 国家用于天然橡胶生产的拨改贷投资,从一九九○年起豁免本息。
三、 严格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不得突破年进口计划,并注意在品种、质量、时间上和国产天然橡胶衔接好。进口天然橡胶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办理,交物资部门经营。
以上批复,请商有关部门抓紧落实。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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