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司法部、国家教委关于司法(法律)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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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司法部,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0年06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1990〕112号
施行日期1990年06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国家教委关于司法(法律)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0年6月1日 司发[199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司法厅(局):
司法(法律)学校的招生工作,除贯彻《国家教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及司法部和原教育部《关于一九八四年司法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4]司发教字第138号)外,由于情况的发展变化,现再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 司法(法律)学校主要是为法院、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中等专业学校。为保证招生质量,同时又不影响考生适时被其他学校录取,各校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与人民警察学校一样实行提前录取。各地招生办公室,可将第一志愿报考司法(法律)学校进入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档案材料,一次投档,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必要时,可允许学校对考生进行自测或面试;未被录取的,可参加其他学校的录取。
二、 招生对象为年龄二十三周岁以下,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的未婚青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复员军人,年龄可放宽到二十五周岁,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三、 政治条件,除按普通中专学校录取新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根据政法工作的性质,特别要求考生本人政治好,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
四、 体检标准除按国家教委制订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规定执行外,还要求:
1.身高:男性考生不低于165cm,女性考生不低于156cm。
2.视力左右眼单眼裸视不低于0.5,无色盲、色弱。
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身高及视力的体检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应严格掌握。
五、 各地教委(厅、局)和司法厅(局)要切实加强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积极为学校创造条件,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各校在招生前,要制订招生简章,加强宣传,扩大生源,坚持录取标准,协同招生领导部门切实做好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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