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1年)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律师资格证书公证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3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1年04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1]司公字第93号

施行日期1991年04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1年4月18日 [91]司公字第93号)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浙司公(1991)第19号《关于对律师资格证书能否予以公证的请示》收悉。经商律师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可以对外公证。公证处应证明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印章属实。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和译文中均应包括资格证书所注内容,即“注:不得凭本证书从事律师职务。凡从事律师职务者,必须持司法部颁发的律师工作执照”。


上一篇:(2008年)司法部关于切实做好地震...

下一篇:(2016年)司法部直属机关党委关于...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