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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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4年12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14〕178号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设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平潭片区、厦门片区、福州片区,总面积118.04平方公里(具体四至范围见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地块的落桩定界工作,经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验收后报国务院备案,由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发布。
三、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四、 福建省人民政府、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报国务院。
附件: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四至范围
一、平潭片区共43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港口经贸区块16平方公里,东至北厝路、金井三路,南至大山顶,西至海坛海峡,北至金井湾大道。高新技术产业区块15平方公里,东至中原六路,南至麒麟路,西至坛西大道,北至瓦瑶南路。旅游休闲区块12平方公里,东至坛南湾,南至山岐澳,西至寨山路,北至澳前北路。
二、厦门片区共43.78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两岸贸易中心核心区19.37平方公里,含象屿保税区0.6平方公里(已全区封关)、象屿保税物流园区0.7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0.26平方公里)。北侧、西侧、东侧紧邻大海,南侧以疏港路、成功大道、枋钟路为界。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海沧港区24.41平方公里,含厦门海沧保税港区9.51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5.55平方公里)。东至厦门西海域,南侧紧邻大海,西至厦漳跨海大桥,北侧以角嵩路、南海路、南海三路和兴港路为界。
三、福州片区共31.26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2平方公里,含福州保税区0.6平方公里(已全区封关)和福州出口加工区1.14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0.436平方公里)。马江-快安片区东至红山油库,南至闽江沿岸,西至鼓山镇界,北至鼓山麓;长安片区东至闽江边,南至亭江镇东街山,西至罗长高速公路和山体,北至琯头镇界;南台岛区东至三环路,南至林浦路,西至前横南路,北面以闽江岸线为界;琅岐区东至环岛路,南至闽江码头进岛路,西至闽江边,北面以规划道路为界。福州保税港区9.26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2.34平方公里)。A区东至西港,南至新江公路,西至经七路,北至纬六路;B区东至14号泊位,南至兴化湾,西至滩涂,北至兴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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