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部关于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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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9年11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法〔2009〕17号
施行日期2009年11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09年11月3日 司发〔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意见》,教育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现就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
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列入律师教育培训规划,纳入律师教育培训课程,作为律师培训的必修内容,贯穿到所有教育培训活动之中。每年要针对律师队伍中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梳理出若干重大理论和突出实践问题,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对执业律师每年进行累计不少于1周的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主要内容的集中培训;对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进行为期不少于1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集中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对律协会长、骨干律师和党员律师进行的专题培训,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培训重点;在律师行业开展的各类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要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对全国律师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训,由司法部统一规划,全国律协制定相关措施和培训计划,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二、 建立和完善巡回宣讲报告制度
司法部、全国律协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要选择政治素质高、法学功底深、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成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讲团,有组织、有计划地深入到律师队伍中开展宣讲活动,面对面地回答广大律师普遍关心的重大理论和执业实践问题,澄清模糊认识。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律师队伍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组织报告团,深入律师队伍开展巡回报告活动,引导广大律师对照先进模范,深刻剖析执业理念上的偏差,联系实际,广泛开展思想讨论,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三、 完善律师工作舆论宣传制度
在律师队伍中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活动,正确把握舆论宣传导向,提高舆论引导能力,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占领律师行业舆论宣传阵地,自觉抵御西方错误政治观点和法学观点的影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所属的报纸杂志、网站等媒体,要开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专栏,加强宣传的主动性和针对性,把所属媒体办成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阵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分析律师行业舆论宣传中的敏感、热点问题,特别是对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敏感案件律师辩护代理过程中出现的媒体炒作等问题,及时研究应对,主动正面引导。
四、 完善律师理论研究制度
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律师理论研究工作,准确把握好律师理论的研究动向,切实掌握律师理论研究领域的主导权,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牢占领律师理论研究阵地。通过课题申报、课题研究、举办律师论坛、资助出版发行论文和著作等,引导广大律师及理论工作者,紧紧围绕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入开展理论研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理论体系。
五、 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制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律师队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领导,加强对本地区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狠抓落实。要制定科学的考评办法,坚持每年对律师队伍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对律师和实习人员进行的集中培训要进行考试考核,并将成绩纳入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或作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结业的重要条件,要建立领导联系点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负责人要定点联系一个地区,在该地区开展律师队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实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以点带面作用,真正把律师队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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