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0年)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出生公证书中加贴照片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2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0年09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0]司公字第131号

施行日期1990年09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0年9月19日 [90]司公字第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为防止冒领护照,经研究采纳驻美使馆建议,今后凡发往美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均须附照片并加盖钢印,具体规定如下:

一、 当事人申办出生公证书,应亲自持有关证明材料和照片到有关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人员必须将照片与本人进行核对。


二、 当事人已在国外或港澳台,委托他人代为申办的,需提供当事人所在国公证机关或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澳门有关机构、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当事人与照片系同一人的公证书,同时向公证处提供相同的照片若干张。公证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及我驻该国使馆认证(港、澳、台地区的证明直接使用)。还须提供当事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当事人与照片系同一人的证明,如当事人出国前无工作单位,由街道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三、 照片一律用近期一寸半身免冠照片,贴照片的位置按我部一九八一年颁布的《公证书试行格式》第一式(之二)的规定执行,贴照片处加盖公证处钢印。



上一篇:(2015年)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

下一篇:(1992年)司法部关于与俄公证机关...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