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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司法部关于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2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5年10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5〕111号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及公告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仲裁委员会登记、公告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要严格按照《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二、 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登记机关在具体登记时,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和登记费。


三、 按《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登记机关应对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注销登记予以公告。公告所需费用,由申请登记的仲裁委员会按国家(报纸)的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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