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2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6年0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6〕1号
施行日期2006年01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6]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黑政发〔2005〕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 务 院
二○○六年一月四日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