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0年)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2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0年06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复〔2000〕4号

施行日期2000年06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是否进行民政登记的请示》(沪司发请〔2000〕57号)收悉。经研究认为,律师事务所是依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依法成立,不应再进行民政、工商等形式的登记。

此复。


上一篇:(2004年)司法部关于对监狱体制改...

下一篇:(2003年)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部...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