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2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0年06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复〔2000〕4号
施行日期2000年06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是否进行民政登记的请示》(沪司发请〔2000〕57号)收悉。经研究认为,律师事务所是依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依法成立,不应再进行民政、工商等形式的登记。
此复。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