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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部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2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9年12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9〕205号

施行日期2009年12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司法助理员的岗位津贴标准。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2号)转发你们,请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争取尽快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司法助理员。


二、 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按在岗工作年限确定不同标准:在岗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150元,10年以上的在岗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津贴标准增加1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


三、 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调高司法助理员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四、 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六、 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人薪发〔1992〕17号)同时废止。


七、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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